2006年12月1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古代诛杀绑匪 不惜人质“陪葬”
金一戈

  喜欢看警匪片的人肯定都熟悉这样的剧情:作为主人公的富商或者政要正春风得意或正在庆祝自己的又一个胜利时,突然接到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主人公的家人,他必须在某时某刻之前将一大笔现金送到某个地点,而且不准报警,否则他的家人将一命呜呼。
  这就是绑架。绑架在古代被称为持质或劫质,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古代是如何处置绑匪的。

  汉代
  全力格杀绑匪  抓住就处死刑
  汉代的历史文献中载有持质罪的罪名,它被归于“盗”罪,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已经找不到了,我们只能通过几个案例来考察一下当时的有关情况。
  西汉有个富人刚谋了个侍卫的差使就被劫持了,他的家人被索要钱财。赵广汉是当地的父母官,他听说这件事后就马上带人到绑匪门前训话,说他们虽犯了死罪,但只要放了人质,还有被赦免的可能。
  两个绑匪素闻赵广汉的大名,听到他的劝说就开门放走了人质。后来两个罪犯还是被依法处死了,不过他们在临刑前还说死而无憾。
  东汉末期有个叫桥玄的大官在家休养,一天三个歹徒手持武器冲进他家里,把他的小儿子劫持了,要他拿钱赎命,结果桥玄理都不理。官兵赶来把歹徒包围了,因怕伤到人质,不敢发起进攻。倒是桥玄在一边大声催促,训斥官兵不该因为顾忌他儿子的性命而放纵歹徒。
  官兵闻言一拥而上,结果桥公子被杀害,歹徒也被捕伏法。事后桥玄还上奏皇帝,请求颁布诏书,规定凡是劫持人质的格杀勿论,不得拿钱赎命,以免纵容歹徒。这个建议得到了皇帝的赞同。
  可见在汉代,劫质罪是要被处以死刑的,而且要全力格杀绑匪,不必顾忌人质的安危。

  不顾人质安危  一律加以痛击
  继汉代之后的曹魏和西晋都有关于持质罪的规定,只是具体的法律条文都不可考了。
  曹魏时,持质、劫掠、恐吓、买卖人口等几个罪名被一起归入“劫掠律”。曹操也曾经下令,凡劫持人质的,一概加以痛击,不准顾忌人质安危。不过他自己倒是“挟天子以令诸侯”,看来真的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呀。
  西晋的律学家张斐把持质定义为劫走某人以索取财物,它的特征与威胁、恐吓相近似。

  唐代
  没有全力缉凶 官兵也得坐牢
  《唐律·贼盗》中有“有所规避执人质”一条,是今天所能看到的最早的有关持质也就是绑架罪的具体的法律条文。
  唐律把持质罪分为两类,一类劫持人质的目的是索要赎金,往往有预谋有计划地绑架富有人家的家庭成员;另一类是犯了其他罪行,在逃跑的过程中劫持人质,目的是逃避逮捕,这种情况大多是随机发生的。
  依照唐律规定,不管属于哪种情况,也不管情节轻重,只要劫持了人质,罪犯都要被处以斩刑(当时最重的刑罚)。有责任追捕歹徒的官兵或四邻,如果因为怕伤害人质而没有全力抓捕进攻,也要被判处两年的徒刑。
  唐律还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在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发生劫持行为,如外孙劫持了外祖父母,官兵可以不追捕,也不会因此被判刑。
  由此可知,唐代对持质罪的规定非常完备,超越了前代的立法水平。值得一提的是,自有记载的汉代起,我国在处理持质犯罪时,对绑匪都持强硬态度,绝不纵容姑息,宁肯牺牲人质,也要诛杀匪徒。
  这是不是太不人道,无视人权呢?仔细想想,古人有古人的道理:法律明文规定不准放纵匪徒,抓捕不力的官兵也要受罚,这样一来官兵自然不可能顾念人质的安危,必定以逮捕罪犯为第一要务,人质也就基本上丧失了可以被用来索要赎金、逃避追捕的功能,这样有利于降低绑架案的发生率。
  当然,如此立法与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也有关系,国家观念高于个人观念,社会利益高于家庭利益,也是不允许妥协、退让的重要原因,官兵对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绑架犯罪可以不予追究,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

  现行法律
  没收财产引入刑罚
  我国现行刑法的第239条是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我国现行刑法在对绑架罪处刑上的发展是引入了没收财产的附加刑。